咨询内容: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、林地、湖泊等占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? 回复内容: 尊敬的纳税人,您好!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,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: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、林地、湖泊等占地,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,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;自2016年1月1日起,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参照依据: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
》(财税﹝2014﹞1号 ), 欢迎您再次提问,如有疑问详询12366。 部门:纳税服务科 答复时间:2017-12-18 11:00 |